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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紀淑雅
債 務 人 楊桂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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