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2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東海文創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俊朗
人
債 務 人 徐俊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