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17290,2019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林美利即林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叁佰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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