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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務 人 倍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哲勤
人
債 務 人 陳哲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叁元,及依聲請狀附表一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玖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叁角陸分,及依聲請狀附表二所計算之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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