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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38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黃耀光
債 務 人 林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附表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附表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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