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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郭龍波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耀仁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乃銘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郭芳貝即郭黃牡丹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柒萬零貳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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