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1916,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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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16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郭庭妤即郭俊男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沈惠如



一、債務人郭庭妤即郭俊男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俊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郭庭妤即郭俊男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郭俊男之遺產範圍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沈惠如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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