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049,2019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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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麒豐即柯俊義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柯燕婷即柯俊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俊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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