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2275,201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2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債 務 人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