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280,2019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8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理勤孝
債 務 人 吳文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零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