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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83號
債 權 人 孔憲烈
債 務 人 鍾任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鍾任卓」之記載,應更正為「鍾任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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