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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鄭宇漢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雲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事項:㈠債務人鄭宇漢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雲詔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鄭宇倫於新臺幣9,849 元整及如附表1-1 、2-1 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鄭宇漢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雲詔遺產範圍內,與訴外人鄭宇倫於新臺幣60,185元整及如附表1-2 、2-2 所示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理由:㈠緣被訴外人鄭宇倫邀被繼承人鄭雲詔為其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1) 90 學年度下學期就讀私立光啟學期間,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新臺幣29,169元整。
( 2) 91 學年度起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嗣並開立撥款申請通知書2 筆,共借款60,185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訴外人鄭宇倫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聲請人對鄭宇倫已取得執行名義,迄今被鄭宇倫尚餘本金分別為9,849 元整、60,185元整,合計70,034元整( 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㈢嗣查核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鄭雲詔歿於103 年1 月12日,且無人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鄭雲詔除訴外人鄭宇倫外,另有配偶鄭劉翠梅及債務人等繼承人,配偶鄭劉翠梅因亦為本案原因之債務人,已與訴外人鄭宇倫外同案取得執行名義,債務人既無拋棄繼承,應依限定繼承責任繼受被繼承人之債務。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㈤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336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宇漢 │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9849元│ │月2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鄭宇漢 │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60185 │ │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宇漢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49元│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鄭宇漢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185 │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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