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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光輝即林靖庭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洪鴦即林靖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靖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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