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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82號
債 權 人 徐美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派宏、謝靜儀、廖子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派宏、謝靜儀已於108 年4 月出境,迄今仍未入境,而寄存送達生效之前提係以應收送達人實際居住於該送達地址,上開兩債務人未居住於戶籍址並出境已近半年,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規定,應認該支付命令須對國外送達而不得行之,故對其聲請應予駁回。
另債務人廖子盈之住所設於基隆市中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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