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4082,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082號
債 權 人 徐美英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派宏、謝靜儀、廖子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王派宏、謝靜儀已於108 年4 月出境,迄今仍未入境,而寄存送達生效之前提係以應收送達人實際居住於該送達地址,上開兩債務人未居住於戶籍址並出境已近半年,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規定,應認該支付命令須對國外送達而不得行之,故對其聲請應予駁回。

另債務人廖子盈之住所設於基隆市中正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