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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婷雅
債 務 人 王聲圳
債 務 人 江若涵
債 務 人 謝連興
一、債務人王聲圳、江若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小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壹仟伍佰伍拾捌元,及依附表編號一及編號二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謝連興給付之。
二、債務人王聲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依附表編號三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
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小凡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務人江若涵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小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王聲圳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謝連興給付之。
四、如不服上開三項支付命令之給付內容,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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