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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金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江金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5日止累計232,699元正未給付,其中228,396元為消費款;
4,303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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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金鐘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
│ │73969 │ │8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江金鐘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4427│ │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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