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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聖傑(原名:王正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正強於民國9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67,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09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20日止累計15,495元正未給付,其中14,824元為本金;
573元為利息;
9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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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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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正強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4824 │ │8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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