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5811,201909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11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債 務 人 簡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柒萬柒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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