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債 權 人 許旭雁
債 務 人 孫偉倫
債 務 人 王麗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租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