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5890,2019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890號
債 權 人 許旭雁
債 務 人 孫偉倫


債 務 人 王麗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件請求所依據之租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