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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2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松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應計付之違約金,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應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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