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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00號
債 權 人 陳咨伯
債 權 人 廖栢崇
債 務 人 陳文正
債 務 人 陳聰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本件請求債務人陳聰明為給付之原因事實及相關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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