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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16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務 人 劉庭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貳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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