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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鄅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鄅葳於090年02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3,058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1,440元整、消費款161,199元整、預借現金3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828元整及違約金7,591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1,199元整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11月29日起至100年3月31日止,按月以0.5%計算之違約金,另自10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8年11│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百分之15│
│ │191199│ │月29日起 │月31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另自民國104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 │ │年9月1日起 │ │.99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98年11│至民國100年3│按月以0.5%計算│
│ │191199│ │月29日起 │月31日止 │之違約金 │
│ │元 │ ├──────┼──────┼───────┤
│ │ │ │另自民國100 │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延滯第一│
│ │ │ │年4月1日起 │ │期當期收取違約│
│ │ │ │ │ │金300元整、延 │
│ │ │ │ │ │滯第二期當期收│
│ │ │ │ │ │取違約金400元 │
│ │ │ │ │ │整、延滯第三期│
│ │ │ │ │ │(含)以上當期收│
│ │ │ │ │ │取違約金500元 │
│ │ │ │ │ │整,違約金每遇│
│ │ │ │ │ │有連續收取三期│
│ │ │ │ │ │以上情形時,以│
│ │ │ │ │ │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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