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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朝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王朝右於1.民國105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2.民國105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4,4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9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64,777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0,488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34050201472550000000000000001】【帳分號:034050201472550000000000000002】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3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朝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
│ │164777│ │八年七月一日│ │點九計算之利息│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王朝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
│ │10488 │ │八年七月一日│ │點九計算之利息│
│ │元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朝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64777│ │八年八月二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四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年息百分│
│ │ │ │ │ │之零點九八,按│
│ │ │ │ │ │月計收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 │取期數以九期為│
│ │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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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朝右 │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0488 │ │八年八月二日│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起 │ │百分之零點四九│
│ │ │ │ │ │,逾期超過六個│
│ │ │ │ │ │月者,就超過部│
│ │ │ │ │ │分,按年息百分│
│ │ │ │ │ │之零點九八,按│
│ │ │ │ │ │月計收違約金,│
│ │ │ │ │ │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 │取期數以九期為│
│ │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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