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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立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柯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須於國外為送達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已於95年2 月23日遷出國外,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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