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6435,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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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4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權書

債 務 人 吳湘琳


一、債務人李權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本金及利息。

二、債務人李權書、吳湘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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