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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簡志弘
債 務 人 尤宗名
債 務 人 尤春城
債 務 人 陳鳳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尤宗名前就讀台東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尤春城、陳鳳蘭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證一),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尤宗名自民國100年11月17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8年4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73,187元整(證三)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108年8月30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15%。
)、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尤春城、陳鳳蘭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籍資料),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借據。
證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證四:內政部提供債務人戶籍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尤宗名、尤│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73187 │春城、陳鳳│3月30日起 │8月29日止 │ │
│ │元 │蘭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尤宗名、尤│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73187 │春城、陳鳳│5月01日起 │8月29日止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8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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