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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1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景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94年8月12日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32,400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
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款記錄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2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1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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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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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景平 │自94年2月20 │ │ │
│ │32400 │ │日起至104/8/│ │ │
│ │元 │ │31止依原約定│ │ │
│ │ │ │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利息,自│ │ │
│ │ │ │104/9/1起至 │ │ │
│ │ │ │清償日止依年│ │ │
│ │ │ │利率14.99% │ │ │
│ │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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