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26517,201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1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吳承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94年6 月6 日起算,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一、相對人於92年6月2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於97年6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年5月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

證二:契據影本。

證三:轉呆帳查詢單。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