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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0號
債 權 人 李佳恩
債 務 人 楊蕙瑛
債 務 人 陳鏖伊
一、債務人楊蕙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鏖伊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如其中任一項債務人已履行給付時,他項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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