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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債 權 人 李銘鏐
債 務 人 施美潤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珊珊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柏樂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雪清即李文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文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務人係原債務人李文致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僅於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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