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𡍼博宇
債 務 人 𡍼建成
債 務 人 方美麗
一、債務人𡍼建成、𡍼博宇、方美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 緣債務人𡍼博宇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𡍼建成 、方美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 下同) 28,460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 違約金。
㈡ 詎債務人𡍼博宇自民國107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8,46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㒬建成、方美 麗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31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𡍼建成、𡍼│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8,460│博宇、方美│7月01日起 │1月07日止 │一五 │
│ │元 │麗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0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𡍼建成、𡍼│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460│博宇、方美│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麗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