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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李志忠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志岳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孟逢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秋美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照智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瓊雀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素鈴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素仙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廖美惠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廖美順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廖美婷即李樹根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銘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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