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促,3932,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陳建勳
債 務 人 采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徐堅


債 務 人 簡徐懋

債 務 人 林紫雲

債 務 人 喝采生活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徐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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