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執消債清,103,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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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劉華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蕭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華湘經本院民事庭於108年8月12日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自108年8月12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本件聲請人除銀行存款共計新台幣(下同)512元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26,391元(計算至本件裁定開始清算之日即108年8月12日止;

並已扣除保單借款及保單墊繳本息)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

本院曾於109年1月9日函詢債務人是否願提出等額現金以代替變價系爭清算財團財產,然債務人卻於109年2月13日具狀系本院陳報稱其無力提出等額現金以代替變價系爭清算財團財產。

本院衡酌債務人系爭保單之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有變動,若經本院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表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31,000元,恐已逾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之價值,據此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

另本院並已於109年2月19日函詢全體債權人請其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無人表示反對,有聲請人所陳報之資產表、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存款餘額證明、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8日全球壽(客)字第1080828011號函、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7日國壽字第1080090702號函、本院函文、各債權人之民事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故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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