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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聲請人即債 林保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廖家宏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附表一、二所示之清算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林保潔經本院民事庭於108年2月26日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民事裁定自108年2月26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
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除有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單解約金計新臺幣(下同)15,794元(計算至108年3月14日)、坐落於新竹縣竹北市中興段520、521、522、516、519等地號之土地持分(持分均為1/192)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聲請人民事陳報狀與其所製作之資產表等在卷可佐。
(二)本院先後於108年4月10日、同年12月12日函詢聲請人願否提出現款以代保單解約及拍賣土地之處分,聲請人皆函復以無力提出現款。
本院遂於109年1月15日裁定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由管理人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保單解約及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之變價程序,至附表三所示之土地因無清算價值而不予處分並返還債務人,此有本院109年1月15日108年度司執消債清第26號變價裁定可佐。
(三)查清算管理人業依據本院變價裁定函請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險契約,並將保單解約金3,610元解繳到院,並就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進行變價程序,惟經五次定期拍賣皆無人應買。
次查本件清算管理人所陳報之代墊郵資費用及預估郵資與管理人報酬合計為7,719元,該筆費用由前揭保單解約金3,610元支付後,尚餘4,109元之財團費用應給付予管理人,本院遂函請聲請人提出4,109元到院,並同時請各債權人就本件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有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回函、本院109年6月12日核定管理人報酬裁定及109年6月18日108司執消債清洪消字第26號函在卷可佐。
(四)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如續為系爭土地之變價程序,尚須支付額外之程序費用及管理人報酬,為免無益之程序浪費,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辜德棻
附表一: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26號 財產所有人:林保潔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備 註 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契約(保單號碼:112900121754) 3610 依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109年5月27日解繳金額 附表二: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26號 財產所有人:林保潔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中興 520 810.84 192分之1 364800 備考 108年4月預估土增稅66354元 2 新竹縣 竹北市 中興 521 144.35 192分之1 64000 備考 108年4月預估土增稅20155元 3 新竹縣 竹北市 中興 522 394.31 192分之1 96000 備考 108年4月預估土增稅24234元 附表三: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26號 財產所有人:林保潔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公告現值扣除土增稅之金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竹北市 中興 516 91.16 192分之1 26593 備考 2 新竹縣 竹北市 中興 519 194.07 192分之1 56615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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