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0000000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5,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洪孟昌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保單解約金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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