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司執消債清,60,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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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萬如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萬如菁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9年5月11日做成分配表,且經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案款彙總表1紙在卷可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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