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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請人即債 徐德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謝政義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確定,並由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9年6月1日公告之分配表、案款彙總表、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執行終結函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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