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婚,164,202004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婚字第881 號
108 年度婚字第164 號

上訴人 即
原告 即
反請求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所為107 年度婚字第881 號、108 年度婚字第164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

一、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二、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 元。

以上合併應徵收上訴費用5,500 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顧仁彧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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