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32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108 年度婚字第326 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一、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二、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 元。
三、以上合計應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5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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