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婚,445,20220209,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本院108年度婚字第44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係不服上開判決中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9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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