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婚,610,202209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10號
109年度婚字第230號
原 告 甲○○
即反訴被告

被 告 乙○○
即反訴原告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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