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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月31日108 年度婚字第841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乙○○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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