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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小字第4號
反請求原告 吳清泉
上列反請求原告吳清泉與反請求被告詹麗容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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