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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
原 告 陳思樺
被 告 陳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朝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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