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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忠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進通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具狀聲明上訴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102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544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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