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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李秀慧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軒誠間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額為新台幣(下同)2,790,016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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