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家非調,132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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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周廷威律師
劉羽芯律師
相 對 人 丙○○
乙○○
甲○○
兼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聲請費。
本件依聲請人與相對人之法代於本院成立之105年度家親聲字第728號、第829號和解筆錄,聲請人原應每月給付相對人3人共計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扶養費,現聲請人請求至未成年子女乙○○年滿23歲止,聲請人對相對人3人之給付義務酌減為每人每月各1萬元,共計3萬元。
經查,未成年子女乙○○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至23歲即118年11月30日,尚有9年8個月,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為4,640,000元(計算式:【70,000元-30,000元=40,000元】×116個月)。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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