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8,建,15,2020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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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號
上 訴 人 林原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秀有限公司、宜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確認工程款等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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